手机号码:150-26607292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李翔律师 李翔律师执业于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李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各类民事案件代理经验,李律师工作作风严谨,善于法理分析、长于思辨,...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翔律师

手机号码:15026607292

邮箱地址:lxchief@sina.com

执业证号:13101201710606453

执业律所: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路500号8楼A座

律师文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我们上下班途中有时难免发生交通事故,当发生这种不愉快的事情后,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下面由笔者详细讲解:

 (一)在工伤认定方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由三个方面构成此条规定,

 1、上下班途中

应定义为: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途经合理的路线,当然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或者经单位同意事假、病假提早下班途中。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此处应理解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中责任划分职工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3、交通事故伤害

 此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处伤害是指,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 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二)申请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社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受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4、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五)认定技巧

1、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2、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

最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上述两种赔偿有些可以兼得。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联系本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8 www.021sunh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路500号8楼A座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