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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律师 李翔律师执业于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李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及各类民事案件代理经验,李律师工作作风严谨,善于法理分析、长于思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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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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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吗?

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吗?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社会影响也较大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何种情况可算做精神损害、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该达到多少等诸多问题,不仅困扰着法律界人士,更使广大公众迷茫不解,争议纷繁。社会上不断发生

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吗?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争议性较大、社会影响也较大的法律问题。一直以来,“何种情况可算做精神损害”、“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该达到多少”等诸多问题,不仅困扰着法律界人士,更使广大公众迷茫不解,争议纷繁。社会上不断发生的一些诸如超市购物搜身、因貌丑被拒酒吧门外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关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或许这些问题让我们不免忧虑,但我们发现,正是这无数痛苦的纠纷才让我们有了更加成熟的法的观念,并将直接促成新的法律规章出现,这是社会法制生活不断进步的原动力。

汤欣:人格权的探索亟待深入

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属于对人格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人格权是指维护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尊严的,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上可以加以弥补的损害有两方面,即给人带来的财产方面的损害和非财产方面的损害。其中,后者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在法律上叫做精神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趋势,现在它已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信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权利了。

国外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些,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落后,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里面,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另一个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名誉权案件的一个解释,它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酌定,没有量化规定,但这里面已有几点相对明确的界定:一、要看具体情节?比如是光天化日下的伤害还是在偏僻小路上的伤害?是普通伤害还是侮辱性的伤害?;二要看后果(比如是让人感到难受呢还是让人精神崩溃呢);三要看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比如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这给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充实。

目前,从国内外的精神损害案发展趋势来看,涉案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各种新的相关权利还将不断衍生出来,从尊重人格权的角度来说,对保护受精神损害的人利益的力度将不断增强,赔偿的数额也会不断提高,会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的尊重。

龙志兵:这事操作难度较大

北京市消协每月处理的消费者投诉大约有一千多件,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服装、食品、家具等等。几乎所有的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还会含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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